安徽友锋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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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2-25

 10.禁止使用管道、管架、电杆、机电设备等吊装锚点。未经电机、建设部门审核核算,不得将建筑物、构筑物作为锚点;

 

 11.使用履带式起重机、轮胎起重机、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。,除了遵守本标准外,还应遵守本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;

 

 12.如果吊装作业需要动火作业,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。提升绳索、起锚机、牵引绳等。在吊装作业现场应避免接触带电导线并保持安全距离;

 

 13.严禁在悬挂重物下站立、通行和工作;

 

 14.吊装时,必须按规定的载荷进行吊装。吊索和索具在计算后选择使用。严禁超负荷运行。待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,检查刹车,进行低空短行程试吊后平稳起升;

 

 15.吊装作业时,必须严格遵守“十不吊”规定,即:①指挥信号不明;②过载或不明物体重量;(3)斜拉吊重物;④光线不足,闪烁频率低,或工作场所有阴影;⑤站在重物下的人;⑥重物埋在地下或用牵引绳系在悬挂的重物上,并与其他管道连接;⑦重物未系牢,绳索系牢,不合格;索具不匹配;⑧边缘对象没有填充措施;⑨头上有重物;⑩安全装置故障;

 

 16.必须按照《起重安全操作证》填写的内容进行操作。禁止涂改、出借《深圳市大型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证》、变更作业内容、扩大作业范围、转移作业部位;

 

 17.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,安全措施不落实,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,指挥人员**指挥的,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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